政策·通知丨***奖励3000万!《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***管理办法》
发布时间:2025/2/11 10:57:59
各省辖市、济源示范区财政局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,航空港区财政***局、科技工信局,各县(市)财政局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,省直有关部门: 为贯彻落实***、省***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,我们研究制定了《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***管理办法》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总则
***条 为加强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***的使用和管理,提高***使用效益,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,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,根据《***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《***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》《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***管理办法》(豫政〔2014〕16号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***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***(以下简称专项***)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,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,以高端化、智能化、绿色化为导向,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、用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,推动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***。
第三条 专项***分为奖补类***和***类***两部分。奖补类***按本办法规定管理。第四条 专项***管理和使用
遵循“科学规范、公平公正、权责明确、***重点、注重绩效”的原则。第五条 专项***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业务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)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。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***年度申报指南,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,实施项目管理;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出***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,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;加强对市县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。省财政厅负责***预算管理。安排专项***年度预算;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***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及绩效目标;配合制定专项***年度申报指南;指导省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。市县业务主管部门、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,负责本地区专项***申报、审核、推荐,具体实施政策落实、项目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。
二、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
第六条 专项***主要用于支持制造业、***民融合等领域。
支持范围包括: 1.工业转型升级类项目。主要支持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。
2.产业技术创新类项目。主要支持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及创新产品培育等。
3.数字化转型类项目。主要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、智能应用场景建设、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等。
4.示范***类项目。主要支持***标杆、制造业转型升级示范县(市/区)激励等。
5.中小企业类项目。主要支持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发展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、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***池激励等。
6.***、省***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七条 专项***支持方式:
(一)工业转型升级类
1.鼓励企业技术改造。对***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,按照设备、软件实际***额的15%给予补助,***不超过1000万元。
2.实施制造业设备更新***贴息。对通过银行***进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,年度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(含配套软件)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的,给予贴息,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。其中,对未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,省财政按照1.5个百分点给予贴息;对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的,在此基础上省财政按照1个百分点给予贴息;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500万元、单个企业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。
3.实施制造业设备更新***租赁补贴。对制造业企业采用直接***租赁设备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,按照设备***租赁合同额的2%给予补贴,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。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00万元。
(二)产业技术创新类
1.推动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。以“揭榜挂帅”等方式支持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。对符合条件的攻关项目按照审定项目总***的30%给予支持,***拨付补助***总额的50%,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***,单个项目补助金额***不超过2000万元;对企业牵头承担***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,可参照执行本政策。
2.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。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,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,按照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、设备和软件等实际***额的30%给予补助,***不超过500万元。 鼓励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,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。对创新中心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,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,按照其购置科研仪器、设备和软件等实际***额的30%给予补助,***不超过500万元。 对晋升为***制造业创新中心的,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,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。***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可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。
3.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。对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研究院,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,按照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、设备和软件等实际***额的30%给予补助,***不超过500万元。
4.培育发展创新产品
(1)对国家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,按照销售额的10%给予奖励,***不超过500万元;对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,按照销售额的5%给予奖励,***不超过500万元。单个企业年度***不超过500万元。
(2)对国家首批次材料产品,按照销售额的10%给予奖励,***不超过500万元;对省首批次新材料产品,按照销售额的5%给予奖励,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。单个企业年度***不超过500万元。
(3)对省首版次软件产品,按照销售额的20%给予奖励,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。单个企业年度***不超过500万元。
(4)对省首套件核心电子元器件产品,按照销售额的10%给予奖励,单个元器件产品奖励不超过100万元、成套模组产品奖励不超过300万元。单个企业年度***不超过500万元。
(5)对开展多项目晶圆(MPW)或工程产品首轮流片(全掩膜)的企业,按照产品流片费用的30%给予补贴。单个企业年度***不超过500万元。
(6)对通过国家仿制***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,单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。单个企业年度***不超过500万元。
(三)数字化转型类
1.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。支持特色型、区域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,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建设单位按照设备、软件实际***额的30%给予补助,***不超过500万元。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,对新建节点建设单位按照设备、软件实际***额的30%给予补助,***不超过100万元。
2.支持智能应用场景建设。支持制造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应用场景,给予***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单位不超过50万元奖励。
3.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发展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,按照其围绕企业数字化转型、智能化提升等***的技术服务收入的10%给予补助,***不超过200万元。
(四)示范***类
1.培育***标杆企业(***/园区/集群等)。对获得***或***认定的***称号企业(项目、平台等),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,按照不超过设备、软件实际***额的20%给予补助,***不超过500万元。对获得***或***认定的***示范城市(***/园区/集群),分档给予200-500万元奖励。
2.突出示范县(市/区)带动。组织开展制造业转型升级示范县(市/区)创建工作,对入选的县(市/区)按照每个不超过1000万元下达奖补***,试点实施期***年拨付50%奖补***,实施期满考核评价通过后拨付其余50%奖补***。奖补***由入选县(市/区)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实施的“智改数转网联”新技改、绿色化改造、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等。
(五)中小企业类
1.对国家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,在有效期内,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,按照不超过设备、软件实际***的20%给予补助,***不超过500万元。
2.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,按照省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业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,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。其中,***各奖励50万元;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;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。
3.对市、县(市/区)建立的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***池进行奖励,按有关政策执行。
(六)***、省***确定的酒类、***、产业研究院等重点事项,以及头雁企业等支持事项,按有关政策执行。
第八条 专项***采用项目法、因素法、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。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补助、奖励、贴息等方式。鼓励市、县联动支持。
第九条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,省级财政其他专项***已支持的,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。除设备更新***贴息、***租赁补贴、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项目外,同一企业原则上一个申报年度内只能申请1个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***项目。
三、***申报和预算下达
第十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,发布专项***年度项目申报指南,对申报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。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,依据属地管理原则,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***申报和推荐工作,按程序联合上报申请材料。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完整性负责,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审核把关,对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情况进行审查。 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,简化申报资料,优化申报流程,提升评审指标导向性、项目选择准确性和专项***使用绩效。
第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采取评审、招标等方式确定拟支持项目,结合***预算,提出专项***安排方案,按规定向社会公示。
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下达***。对实施省级***直达拨付的项目,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***后,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***拨付。 专项***的***按照国库集中***制度有关规定执行。涉及招标采购、***购买服务的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三条 专项***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,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、挤占和挪用。专项***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、偿还债务、人员福利补助等支出,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。
四、绩效管理和监督
第十四条 专项***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。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***预算绩效目标,加强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,做好事前绩效评估、绩效目标管理、绩效监控、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。根据工作需要,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,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、完善政策、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。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各市、县业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。
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***使用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。市县业务主管部门、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***检查和项目***管理、验收等工作,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。 对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有关市、县应按规定及时整改。
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***的申报、使用以及绩效承担主体责任,负责项目实施并进行日常管理;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***并进行账务处理;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、考核验收、绩效评价以及专项***清算等工作,自觉接受财政、纪检监察、审计、业务主管等部门监督检查。
第十七条 对省财政厅、省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追回财政***处理,市县财政、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协助执行。
第十八条 专项***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、冒领、截留、挪用等违法行为的,除责令将***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,应当按照《***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,并视情节轻重,取消今后两年本专项***申报资格。
第十九条 对未能***客观地发布意见,在专项***申报、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、***行为的***或者市场中介组织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。
***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、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***申报、分配、使用、管理等工作中,存在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根据《***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《***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《***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***处理。五、附则***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解释。
***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执行期限3年。《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***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豫财企〔2021〕62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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